为“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typename type="name"/} 来源:{typename type="name"/}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5-05-29 00:43:31 评论数: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为舌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解释》的尖上加相关热点,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全提
问:《解释》规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提出的供更惩罚性赔偿请求,是司法如何考虑的?
答:刑事打击、行政监管、保障公益诉讼和群众监督是为舌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4个重要途径。“知假买假”者擅长发现违法线索、尖上加固定违法证据,全提索赔意愿强。供更为更好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司法有必要发挥“知假买假”者的保障监督作用。关键是为舌如何遏制恶意高额索赔和违法索赔现象。
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确定了“退一赔十”的尖上加惩罚性赔偿制度。《解释》将支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全提条件统一到“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标准之下。这既能发挥“知假买假”者打击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作用,又能防止“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
问:目前代购已成为消费者的购物方式之一,针对代购人责任,《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答:《解释》对不同性质的代购行为规定了不同责任。群众之间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属于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解释》对代购人的追偿权作出规定。代购人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生产者追偿。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为目标。代购人系对自身过错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允许其向生产者追偿,不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代购行为。
《 人民日报 》( 2024年08月22日 11 版)